我国高职院校的善治一种理想治理图景的构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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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凸显以“学生利益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分析《守则》可以发现,关注“学生在学院体验的质量”,特别是《守则》提出的“学生的经验质量应是理
(二)凸显以“学生利益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分析《守则》可以发现,关注“学生在学院体验的质量”,特别是《守则》提出的“学生的经验质量应是理事会所有决策的核心”,是实现学院善治的关键。从整体上看,学院的治理非常重视“物有所值”这一理念,这一理念不仅强调国家公共资金投入到学院、学院最后的产出(包括学院培养的人才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等)要“物有所值”,也强调学生的投入(包括一定的资金、时间及精力等)要“物有所值”。特别关键的是,“学生在学院体验的质量”这一治理理念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治理举措相配套并予以监督。例如:理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成员,而且自2013 年之后,学生成员的数量已由一位增加到两位,理事会任何事关学生体验质量的重大决策必须与学生及学生组织进行对话与协商,并要支持学生组织的建立与运行等。除此之外,鉴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跨界”性质,《守则》还明确规定理事会有责任确保学院与外在的企业、雇主及技能发展机构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从根本上保障了学生在学院学习的质量。
(三)学院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职责及职责边界清晰
《守则》对于学院不同治理主体的职责及职责边界均予以清晰的厘定,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学院治理的高效与有效。整体上看,理事会对学院负有全面战略领导的责任,学院未来发展的愿景、战略规划、学院重大事项、学院全面绩效评价系统均需要理事会的集体决策。这些职责明确而具体,特别是在以下方面:确保学院的绩效和财务目标令人满意,学生有高质量的学习和成果以及良好的学习体验,对关键利益相关者负责并持续获得其信任、遵守相关法律和财务要求,识别和控制实现学院职责和业务目标的主要风险,员工具备适当的技能、知识、文化和工作环境等。所有这些职责的清晰厘定,都确保理事会能在整体上把控学院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的良好运行。理事会要实现战略领导、做出决策,离不开每一位理事成员。而作为学院治理重要主体的理事会成员,其职责也在《守则》中有详细的规定和厘清,特别是在以下方面:理事会成员要以建设性和支持性的方式参与理事会讨论,解释自己的想法并听取他人意见;确保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会议做好准备等。当然,其他治理主体如理事会主席、理事会秘书及校长等的职责及职责边界也非常清晰,这为不同治理主体在学院治理过程中对于“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指导。
(四)强调问责
问责意味着学院治理主体要对自己的活动与行为负责,特别是理事会及理事会成员都要为学院要达成的目标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苏格兰学院治理的整个过程中,问责呈现出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所有的治理主体之间形成了完整清晰的“问责链”,整个问责的体系是相对完整和清晰的“闭环式”,换句话说,也就是所有的治理职责都有相应的治理主体来负责,每个治理主体都有需要其负责的对象与领域,所有的治理权力与责任环环相扣,构成完整的“闭环式”问责体系。具体而言,这一“问责链”主要表现为苏格兰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部长是学院领域的主要资助者(通过苏格兰资助委员会),他们会要求苏格兰资助委员会与学院理事会一起负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包括遵守《财务备忘录》和《苏格兰公共财政手册》。因此,学院理事会要对其主要出资人(苏格兰资助委员会)负责。通过资金链,苏格兰资助委员会最终对苏格兰部长们负责,这些部长对苏格兰议会负责。除此之外,这一“问责链”还涉及雇主和企业、区域合作伙伴、教职员工、学生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学院理事会即理事会成员也要对这些利益相关者负责,特别是学生作为学院的最直接利益相关者,其有权期望并获得在一个安全和支持性的环境中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或培训,因此,理事会及理事会成员要尽一切努力确保以开放的心态听取学生意见,并将学生的需求作为学院治理工作的中心。当然,这一“问责链”也意味着每一治理主体都有其自主权,这与苏格兰学院的高度“自治”是一致的。
四、实现我国高职院校“善治”的可能路径
《守则》可以提供许多院校层面实现“善治”的经验,特别是学院关注学生在校体验质量、有效性、问责等治理原则方面。尽管苏格兰学院的治理有其应用的“情境性”,但对于我国高职院校来说,两者在治理的许多方面仍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共通性。例如:好的院校治理必然要坚定不移地关注文化、价值观念和学校场域中的“人”,也必然以强有力的制度和流程作为决策和公共问责的基础等。鉴于我国的高职院校正处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高职院校治理体系的阶段,可在以下方面尝试治理改革,从而进一步实现院校层面的“善治”。
文章来源:《德州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dzxyxb.cn/qikandaodu/2021/0402/529.html